警告、輭人勿近

警告今天的日記非常的偏頗與不公
而且十分悶、無聊,不想被管理人不正以及偏激的情緒影響者
真的,請各位不要看
也請各位原諒我的任性


因為靈魂想要吶喊
所以化成文字
尋找出口


真的對各位很抱歉







我不是很喜歡講這種東西,也希望這是我最後一次提到「這個事件」


平等原則,並不是用來主張「違法的平等」
亦即,同樣都是紅燈右轉,A被攔下來了,但後面緊跟著的B沒有被攔到
甚至後面一堆C、D、E、F....十五個人都闖過去沒被攔下
A也不能對警察主張「為什麼只攔我一個,後面的都不攔?這違反平等原則」

不、平等原則不包括維護「違法的平等」
這是不能主張的


平等的意義在哪裡呢?
平等的意義,有一句話大家都很熟悉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所以即使是現役軍人,除非他犯了軍法上的罪
否則,他也是受一般法院的審判而非軍事法院
我們還是會給他一個一般普通的法律訴訟程序
用以保護他訴訟上的權利


另外,在任何人都還沒有受到確定裁判以前,皆被推定為無罪
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是也
就算現在已經被提出告訴、進行審判程序中
只要還沒有定讞,他的名稱也只是「嫌疑犯」、「被告」
而不是一個「罪犯」
因為他還不是個罪犯,所以國家也還不能對他施以刑罰處置


給予一個嫌疑者必要的辯論機會以及證據調查
是保護其基本訴訟權中一個很基本的中心


(事實上,我到現在的情緒都還不是很穩定
每談起與這相關的事情,都很容易情緒激動,實在是不應該寫這些的)


我只是想問,誰給了「她」這些機會?
誰真正對「這件事」有公平的調查
給予「她」的保護,比一個涉嫌傷害、殺人、性侵害的嫌疑犯還要少


別人可以說不知道
但如果我一直昧著自己的良知而裝作對那些謬論無視
無視於這種種錯誤且滿是偏見的文字繼續對她及其他人造成傷害
我怎能原諒自己以及自己所知的一切?


證據?證據目前為止也只出現過「某個網頁」
而該網頁上所出現的疑似字句
試問,又佔了這三本書中的比例為多少?
再試問,疑似有重複的句子中,是否又是全文一字未改,
或者我們也可以說是「她」再下筆時又重新加入了自己的想法
而創造出一個新的字句?


「貓在鋼琴上昏倒」
「鋼琴上有隻貓昏倒」
「昏倒的貓在鋼琴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是這麼寫著的: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雖然日本國的法律與我們不同,但所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


我看不出來,禁止一個未來的創作活動,
會保障到著作人的權益,更不可能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更遑論「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也不清楚,這樣的懲罰
到底有無保護到著作人,有無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得到了什麼?又犧牲掉什麼?


我沒讀過什麼書,今日我所出口的每一字每一句
皆是從先人所累積的知識上學習而來
或者是從日積月累所接觸到見聞過的文字而來
或許、我的文字也沒有什麼「原創性」可言
因為,我也可能看過別人的句子而在腦海裡留下印象
但什麼時候會用到他而從我的筆下寫出
我不知道,也可能是沒有意識的情況下寫出


「貓、被殺死在鋼琴上」



安倍寫的兩本書,四百多頁的文字上
記載了她生活的平常,她與早安成員的交流
自己一直以來的生活軌跡


就因為某幾頁上的某幾個「涉嫌」的字句
而那些令人愛不釋手、感動在心的溫暖文字
就可以這麼簡單地被「一筆勾消」?


失去的與得到的,或者說是我們以為得到的「公平正義」相比
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合乎比例,值得我們去犧牲掉更多



這件事情,從頭到尾
我只清楚一件事情
我發現到自己竟然是如此地頑固不講理地
就算今天「她」被帶到警察局裡被指稱涉嫌飆車砍人
我也會一邊流淚,一邊大聲對員警咆哮
『她是被其他人帶壞的,她原本不是這樣的孩子的』


如果今天『她』在便利超商行竊被發現
我也會偷偷塞錢給店員,求他不要把她送入警局


但『她』畢竟不是我的孩子,而我也不是『她』的父母
更重要的一點現實是
『她』沒做過這些事,所以我也不必要演出如此的失態。


只是...........


我只是個單純愚忠,不符合社會潮流所追求的正義之人
而且、還是個無法乖乖冷靜下來,像大家一般靜靜等待之人
如果有人說他不能否定她這次沒有作錯事
那我也只能同樣地說
我也不能否定她在這件事情上完全沒有作錯的可能


我選擇了奇怪的路,或許也可能是「她」不願意我選擇的路
但至少我很清楚,這是我自己「選擇」的
我沒理由也不會在日後指責她「你七騙了我的信任、我的感情」
更不會對著她大喊『你要對我跟這個社會負責』


從頭到尾,她只要對她自己負責
正如同,我也會為我自己負責。


我想,這大概是我最後一次因為這件事情而寫東西
但這並不表示
「沈默等同於默認」
「不動作並不表示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