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菸害防制法


第 11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 12 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個人的職業病?!


忍不住還是查了一下
日本的法規規範我不清楚
但從台灣現行法規看來
認為十八歲以上,就已經有足夠健全的身心狀態為吸煙的行為
即使在十八歲以下,也不科予刑罰,僅施以戒菸教育



我是個不抽煙的人
其實還有點氣喘的毛病
所以這輩子註定是與抽煙無緣
(而且買煙好貴〜!!)
比較在乎的,反倒是會不會吸到二手煙的問題
因為原本不吸煙而被迫吸到二手煙的人甚或我本人
對自身的健康都會造成危害
而此危害,並非是我自身所願而造成的
這種事,或許才是更應該受公評之事吧.........




我又說了一堆不合時令的風涼話了
或許真是民族性的不同吧.....